教师维权知识讲座稿
发表日期:2014/10/5 0:00:00作者:2014/10/5 0:00:00有2014/10/5 0:00:00位读者读过
教师维权知识讲座稿
申毅干校高级讲师
1、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位教师的民主管理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或者剥夺。我国《教师法》对此明确规定,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据此规定,民主管理权的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2.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权。
2、教师的受聘权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不经过法定程序和事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限制其作为教师的权利。学校虽有权解除聘用合同,但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在任何时候都不能随意地、没有理由地解聘教师。
《劳动法》第25条、《教师法》第 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学校规章制度,如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知情权是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中将“民主管理机制健全”作为衡量学校是否依法治校的标准之一,明确要求“实行校务公开,校内监督机制完备”。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要求:“各地各校应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推行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教育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当前各级各类学校大都成立了教师工会和教代会,但从长期的实践看,教师工会和教代会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代言人”和“维护者”的作用。这也是高老师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的原因之一。
新的历史条件和制度环境下,特别是实行聘用合同制以后,教代会、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必须加强。学校应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坚持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把推行校务公开与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使教职工能够通过教代会、工会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民主决策,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当教师和学校发生劳动纠纷时,教代会和工会作为教师利益的代表者,应积极地与校方进行交涉和谈判,可能的情况下应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寻求法律帮助。
4、《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享有的这一权利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其基本含义包括: 1.教师有权要求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教师聘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2.教师有权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从工资的法律性质看,工资是教师应得的劳动报酬,属于民事权益范畴。拖欠教师工资纠纷实属债权债务纠纷,是典型的劳资纠纷,是传统民事纠纷的主要类型。因此在履行聘用合同中发生的拖欠教师工资的人事争议,其性质就是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但教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必须经过人事争议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司法解释解决了以前的拖欠教师工资争议只能找上级行政部门内部解决的问题。
尽管《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获取报酬待遇权,但因种种原因,教师的这一权利却时常受到侵犯。其中当前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拖欠、克扣教师工资。近年来,在全国已发生多起教师向法院起诉索要被拖欠及克扣工资的案件。
5、考试成绩不能作为克扣工资的理由。
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学校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资改革,实行浮动工资等做法,不能认为是克扣教师工资、侵犯教师的获取劳动报酬权。但前提必须是在工资改革中确定教师工资高低、奖惩的依据合法、客观、公正、准确。
如某地区几个学校约定每学期举行一次联合考试。学校按“联考”成绩对教师进行排名,并作为对教师进行奖惩的惟一依据。其中某学校的一名教师因“联考”成绩差而被扣罚了浮动工资、奖金。该教师不服学校以“联考”成绩差为由而扣罚其浮动工资、奖金,认为侵犯了其劳动报酬权,遂诉至法院。
《教师法》第22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该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这就是说,对教师考核时要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不能偏废。教育部的有关文件也明确指出,不得片面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的主要甚至惟一标准。案例中学校扣罚教师浮动工资、奖金的惟一依据就是“联考”排名成绩,而这一依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侵犯了教师的获取劳动报酬权。因此本案中学校扣罚教师浮动工资、奖金的做法是违法的。
6、教师的人身权就是指教师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侵犯教师人身权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教师法》第 3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侮辱、殴打教师”早已被《教师法》等法律明文禁止,“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写入了神圣庄严的《宪法》,但侮辱、殴打甚至杀害教师的事件却时有发生。现实中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主要来自学生及其家长、学校领导和校外人员。
在现实中,侮辱、殴打甚至杀害教师的案件还有许多,这反映出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即强调尊师重教,仅靠宣传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在强调科教兴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今天,必须重视以法律武器严惩侮辱、殴打甚至杀害教师的不法之徒,以维护教师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在发生侮辱、殴打教师的案件时,应当到有关执法部门报案,以使不法分子及时受到应有的惩罚,而绝不能姑息迁就不法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