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省民委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校
发表日期:2010/9/7 13:45:42作者:2010/9/7 13:45:42有2010/9/7 13:45:42位读者读过
省教育厅省民委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苏教基〔2010〕 26 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民宗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民厅〔2008〕9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根据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教思政〔2009〕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同)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前途命运与祖国的前途命运始终紧密联系在一起,做好民族工作,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事关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事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事关国家的统一和长治久安。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国家的繁荣富强、社会的和谐发展必然要求切实维护民族团结。拉萨“3•14”和乌鲁木齐“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充分说明反分裂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充分说明加强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加强民族团结、做好民族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新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我国各民族团结统一和共同繁荣富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是学校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具有开放思想、博大胸怀和文明素养的现代公民的需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现实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面落实《纲要》精神,准确把握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和要求
民族团结教育是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列入地方课程实施的重要专项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其目标就是要使中小学生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基本理论及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学习理解,促进56个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引导中小学生对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伟大祖国历史的认识,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责任感;具备在社会交往中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素质,不断提高中小学生巩固和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自觉性,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祖国繁荣昌盛。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民族政策,按照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重视优秀中华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教育,加深师生对民族团结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引导中小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和民族观,树立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的思想,进一步增强“稳定压倒一切”的意识、民族团结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人人争做民族团结的维护者和促进者。加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教育,不断提高中小学生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觉性,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
开展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要立足引导,重在教育。要遵循中小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坚持课堂教育与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相结合;坚持掌握知识、培养能力与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相结合;坚持过程、方法与目标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坚持统一要求与体现各民族和地区的特点相结合,坚持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情感,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巩固,注重实效。
三、注重课堂教学与实践活动相结合,扎实推进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开展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要坚持课堂教学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设置专门的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科学安排从小学到高中阶段各年级各环节的教育、教学活动,确保教学时间和教学质量,又要通过专题教育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到育人全过程中,将课堂教学和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民族团结教育效果。
(一)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2010年秋学期开学起,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我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实行统一建设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保证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时间安排,小学和初中阶段每学年要保证10-12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普通高中每学年保证8-10个学时左右(共18个学时,1 个学分)的教学活动时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每学年保证12-14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小学和中学在现行思想品德类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课时中安排,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小学三、四年级以民族知识启蒙教育为主,小学五、六年级以民族常识教育为主,初中阶段(七、八年级)以民族政策常识教育为主,高中阶段(普通高级中学十、十一年级)以民族理论常识教育为主,高中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二年级)以民族理论常识实践教育为主。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扎实推进民族团结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以研究性学习、小组合作学习,活动化、探究式为主要学习方式,充分利用、有效配置各类资源,让学生成为民族团结教育学习和实践的主体。
根据《通知》精神,我省组织专家编写了小学至普通高中《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教材(试用),该套教材从三年级至八年级每个年级一本,高中为全一册,已由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组织省民委、中央民族大学等专家审查通过,纳入我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管理,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教材由政府招标采购后免费提供学生使用,高中阶段教材由学校按规定组织征订和使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检查督促学校按要求配备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各地在试用该套教材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过程中,要及时反映教材使用中的有关问题,以便及时修订教材。
为促进各地各校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我省从2011年起,将民族团结教育教学内容纳入小学阶段考查和中考、高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中职毕业考试范围,且试题分值不低于政治科目分数的15%。同时,各中小学要把学生参加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册或学生成长记录册。
(二)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实践活动
各中小学要根据自身实际和学生年龄特点,以学生为主体,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各学校要举办民族团结教育专题报告讲座;组织学生集中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班、团、队活动;大力开展学唱、传唱民族团结歌曲活动;以班级为单位收集、整理民族团结图片,举办宣传民族地区的发展和民族团结的图片展;要抓住重要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歌曲演唱、民族舞蹈演出、少数民族特色文化展示等文体活动。要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社会实践(德育)基地开展生动活泼的民族团结教育实践体验活动。各校要结合每年9月“中小学弘扬民族精神活动月”活动,在秋季开学之际,上好民族团结教育第一课。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质量
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搞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师资队伍是关键。民族团结教育的具体教学工作和实践活动的组织,小学以《品德与社会》学科老师、初中和高中分别以《思想品德》、《思想政治》教师为主体,历史、地理、美术、音乐、体育等各科老师共同配合,组成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学和研究团队,形成合力,保证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地各校在组织课程实施的同时,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和活动的效益和质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的培训,增强全体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要将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系列,从事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师,每年都要接受不少于12课时的民族团结教育专项培训;全省基础教育阶段所有教师每年都要接受不少于6课时的民族团结教育的专题培训。省教育厅将组织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课程骨干教师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以参加学习培训的教师为骨干,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交流,注重提高民族团结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各中小学校要逐步建立起在校长领导下,以德育课、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班主任为主体,学校团委干部及其他教师共同参与的民族团结教育教师队伍。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教学工作要落实到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实践活动主要由中小学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团委干部负责组织。
各地要有组织地开展与民族地区中小学的交流活动,通过参观互访、结对帮学、友好学校、网络交流等形式,建立我省中小学与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学生的经常性联系,让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成为学生的一项生活内容、一种生活方式,使学生养成自觉增进民族团结、进步、和谐的良好行为习惯。要通过总结、评比,逐步形成我省民族团结教育的各种典型经验,形成我省和各地民族团结教育的特色。
四、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一项关系长远的战略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周密细致地做出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开展教育活动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提供条件保障,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教育厅由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负责统一规划、实施江苏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省教研室协助做好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学研究和指导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都应有相关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或分管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加强对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制订相应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使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正确方向发展。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由分管校长负责、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学校有关教师具体实施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机制。
(二)加强资源建设工作
省教育厅将在省教研室网站设置“江苏民族团结教育”专门网页,提供江苏民族基本情况、全国56个民族的基本情况和背景资料(56个民族的地域分布及居住特点、各民族的主要风俗习惯;各民族语言文字特点、各民族著名人物,各民族在文化艺术、科技等方面的特色与成就)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等,为全省中小学提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相关资源。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论坛,为中小学提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交流研讨平台。
(三)加强评估考核
省教育厅的关部门每年将开展一次民族团结教育的专项活动,通过论文评比、优秀课观摩、知识竞赛和专题研讨等各种活动,推动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的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日常检查和指导、督促工作,定期举行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总结与表彰,促进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内容、时间、师资、考核四落实,推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制度化、经常化。
为加强民族团结主题教育活动指导,交流好的做法和经验,各地要及时将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方案、活动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及活动总结等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主题词:中小学 民族团结教育 通知
抄送:教育部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