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局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3/2 19:22:00作者:2009/3/2 19:22:00有2009/3/2 19:22:00位读者读过
中共南京市江宁区委教育局工作委员会文件
江宁教工委字(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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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局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支部(总支):
现将《关于实行局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江宁区委教育局工作委员会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基层学校党支部
关于实行局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和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05]37号)以及《南京市江宁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江宁委办发[2007]5号),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告重大事项的干部范围
江宁区教育局各科室科级干部,直属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各学校校级领导干部。
二、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1.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私人购置汽车的情况;
3.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4.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6.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的活动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9.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
10.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时限及有关要求
1.报告时限:报告应在事前或事后一个月内进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2.报告填写要求:报告一律采用统一的书面形式,由报告人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报告填写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
3.局管干部的报告,由局纪工委受理。一式二份,一份由本单位留存,一份上报教育局监察室(教育局110办公室)。
4.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局纪工委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照组织上答复意见办理。
5.局纪工委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报告事项的监督检查
1.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本办法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定的落实。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2.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局纪工委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调查;构成违纪违规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3.各单位党组织要督促领导干部认真执行本办法。教育局监察室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人事科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五、本办法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局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