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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性加分工作的通知 宁招办[2012]9号

发表日期:2012/4/10 16:07:19作者:2012/4/10 16:07:19有2012/4/10 16:07:19位读者读过

宁招办[2012]9号

关于做好2012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政策性加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招生办、各初中学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南京市2012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性加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照顾政策

烈士子女可加30分;

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可加20分;

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或战时个人三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警察子女,可加10分;

台籍青年、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南京市“紫金人才计划”中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子女,可加10分;

少数民族考生可加5分。

考生同时满足几项政策加分条件,按其中最高的一项加分,不合并加分。

二、出具证明部门

1.烈士子女、享受相关加分政策的军人子女,应出具南京市民政局的证明。市民政局优抚处电话:83635658,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A座25楼2501室。优抚处将于5月15 日至25日集中办理审核手续。

2.享受相关加分政策的警察子女,应出具南京市公安局或有关单位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市公安局政治部直属工作处电话:84420069,地址:白下区三元巷洪公祠1号。

3.台籍青年,应出具南京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证明。市台办秘书处电话:83635315,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A座13楼1315室。

4.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出具南京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的证明。市行政服务中心电话:68506850、68505419,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5.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应出具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证明。市人社局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电话:83151799,地址:玄武区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1楼海外人才服务区。

6.“紫金人才计划”中相关人才子女,审核要求另行通知。

7.少数民族考生,由区县招生办初审,再交由本区县民族部门确认。

三、日程及手续

5月中旬,符合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在毕业学校领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见附件一)。毕业学校在“学校意见”一栏内确认考生的应届在校生身份并加盖公章。

5月底前,考生携带审核表和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应出具的证件及材料见附件二),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然后将审核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交到毕业学校,毕业学校汇总后统一交到区县招生办,往届生直接交到区县招生办。无特殊情况过期不补。

6月1日,区县招生办上报符合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材料,包括照顾对象名册、审核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需按考生建档号顺序整理。

6月11日至6月17日,我办将核准后符合政策性加分考生的建档号、姓名、毕业学校和属何种照顾对象在南京招生信息网(www.njzb.net)上公示。如有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实,立即取消加分资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附件二:办理加分审核手续应出具的证件及材料

 

 

 

 

 

南京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抄送:省教育考试院、市政府办公厅、市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单位


附件一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区县                       建档号         

姓名

 

性别

 

毕业学校

 

属何种照顾对象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出具证明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招办审核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由学生本人认真填写,5月底前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与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同交到毕业学校。毕业学校汇总后统一交到区县招生办,往届生直接交到区县招生办。区县招生办于6月1日将有关材料交到市招生办核准。

附件二

 

办理加分审核手续应出具的证件及材料

 

一、烈士子女、享受相关加分政策的军人子女办理加分审核手续,须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须提供:

①烈士证书、因公牺牲军人证书、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③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优抚科证明;

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或战时个人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子女须提供:

①现役军人证件和立功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证章;

②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③现役军人单位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写明现役军人的基本情况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

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须提供:

①现役军人证件(原件,复印件);

②现役军人单位(团级以上机关)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写明现役军人的基本情况、驻军地址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

③《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加分考生必须具备以上相关材料,如不齐全将不予办理。在查验和公示时,对弄虚作假者将通报相关单位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取消考生的加分资格。

二、享受相关加分政策的警察子女办理加分审核手续,须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警官证和立功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警察单位(市局以上机关)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写明警察的基本情况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

③《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三、台籍青年办理加分审核手续,须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台胞证或户口簿(持户口簿的考生,需先到市台联盖章确认);

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四、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办理加分审核手续,须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侨生均需出具《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1.归侨青年出具以下材料之一:

①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存档),户口登记中需载明国外出生地;

②国外出生证(验证原件,翻译公证原件存档);

③回国护照(验证原件,翻译公证原件存档);

④归侨证(原件,复印件存档)。

2.归侨子女:

除归侨本人具有上述材料之一外,提供与子女关系公证书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存档)。

3.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①我驻所在国使领馆华侨身份公证书(原件)和华侨所在国定居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华侨与考生子女关系的国内公证书。

4.已故归侨(华侨),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并附上死亡证书复印件。

五、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办理加分审核手续,须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留学身份证明;

②外国高等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

③外国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

④留学人员本人及子女的护照;

⑤留学人员子女户口迁出迁入证明(户口簿);

⑥留学人员本人的职称评聘证书;

⑦留学人员所在单位证明;

⑧子女海外就读经历证明;

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六、少数民族考生办理加分审核手续,须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户口簿(原件);

②考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籍、户籍号码不一致、父或母(少数民族方)离异或已故的,需提供有效身份关系证明;

③《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④考生属外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核。

七、其他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办理加分审核手续,所需相关证件及材料以审核单位的要求为准。